处理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及其建造的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
2015年8月13日在俄罗斯司法部注册,编号为N 38518
联邦国防监察局
消费者权利和人类福祉
首席国家卫生医生
俄罗斯联邦
解决
自 2015 年 7 月 14 日起 N 27
关于批准 SANPIN 2.6.1.3287-15
“处理的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及其装置”
根据1999年3月30日第52-FZ号联邦法“关于居民卫生和流行病学福利”(俄罗斯联邦法律汇编,1999年,第14号,第1650条;2002年,第1号(第一部分),第2条;2003年,第2号,第167条;第27号(第一部分),第2700条;2004年,第35号,第3607条;2005年,第19号,第1752条;2006年,第1号,第10条;第52号(第一部分),第5498条;2007年,第1号(第一部分),第21条;第1号(第一部分),第29条;第27号,第3213条; 46,第 5554 条;N 49,第 6070 条;2008 年,N 24,第 2801 条;N 29(第一部分),第 3418 条;N 30(第二部分),第 3616 条;N 44,第 4984 条;N 52(第一部分),第 6223 条;2009 年,N 1,第 17 条;2010 年,N 40,第 4969 条;2011 年,N 1,第 6 条;N 30(第一部分),第 4563 条;N 30(第一部分),第 4590 条;N 30(第一部分),第 4591 条;N 30(第一部分),第 4596 条;N 50,第 7359 条;2012 年,N 24,第3069号;第26号,第3446条;2013年,第27号,第3477条;第30号(第一部分),第4079条;第48号,第6165条;2014年,第26号(第一部分),第3366条,第3377条;2015年,第1号(第一部分),第11条)以及2000年7月24日俄罗斯联邦政府第554号“关于核准俄罗斯联邦国家卫生流行病学服务条例和国家卫生流行病学标准化条例”的法令(俄罗斯联邦立法汇编,2000年,第31号,第3295条;2004年,第8号,第663条;第 47 号,第 4666 条;2005 年,第 39 号,第 3953 条)我法令:
批准卫生规则SanPiN 2.6.1.3287-15“处理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及其设计的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附录)。
A.Yu. POPOVA
应用
得到正式认可的
根据酋长的命令
国家卫生
俄罗斯联邦医生
从 2015 年 7 月 14 日起 N 27
卫生和流行病学要求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仪器的操作及其设计
卫生规则
SanPiN 2.6.1.3287-15
一、适用范围
1.1. 本卫生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了确保各类操作放射性同位素装置(以下简称“RID”)的人群和人员的辐射安全的要求。
1.2 本规则适用于放射源的设计、建造、制造、销售、试验、安装、操作、维护(包括调整和修理)、源的充电、辐射监测、运输、贮存、拆除和处置。
1.3. 本规则对全体公民、个体工商户和法人(以下简称组织)具有约束力。
1.4 本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含氚的产品(光标、中子发生器靶、火花隙等)、伽马探伤仪、放射性同位素电源。
二、总则
2.1 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包括液位计、测厚仪、密度计、物品计数器、压力计、湿度计、放射性同位素烟雾探测器、分析仪以及其他利用密封放射性核素源(以下简称源)电离辐射的仪器。
根据 RIP 所用源的放射性核素组成及其活性,决定 RIP 辐射危害的因素可能包括:
- 伽马辐射;
- 轫致辐射;
- 阿尔法辐射;
- β辐射;
- 中子辐射;
- 表面放射性污染;
- 上述因素的各种组合。
2.2. 在处理RIP的所有阶段,必须确保排除对人口和人员的辐射剂量超过SanPiN 2.6.1.2523-09《辐射安全标准(NRB-99/2009)》<1>(以下简称NRB-99/2009)第3.1.2段所规定的人造辐射剂量基本限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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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2009年7月7日俄罗斯联邦首席国家卫生医生第47号令批准,于2009年8月14日经俄罗斯司法部登记,登记号为N 14534。
2.3. 根据放射源种类和活性对辐射危害的程度,RIPs按照本规则附录分为4类。
2.4. 年龄不小于 18 岁、无医学禁忌症、被归类为 A 类人员、接受过 RIP 工作规则培训和辐射安全简报的人员,可以操作(制造、销售、测试、安装、操作、维护(包括调整和修理)、源充电、辐射监测、运输、储存、拆除和处置)第 2 至第 4 类 RIP。
2.5. 持有从事密封放射性核素电离辐射源经营活动的许可证的,允许经营第 4 组 RIP。
2.6. 在对电离辐射源工作条件符合卫生规定的卫生和流行病学结论作出后,才允许处理第 2-4 组 RIP(以下简称 SEZ)。
2.7. 根据 SP 2.6.1.2612-10“确保辐射安全的基本卫生规则(OSPORB-99/2010)”<1>(以下简称 OSPORB-99/2010)第 1.7.2 段,第 1 组 RIP 不受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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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俄罗斯联邦首席国家卫生医生 2010 年 4 月 26 日第 N 40 号决议批准,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在俄罗斯司法部注册,注册号为 N 18115,并经俄罗斯联邦首席国家卫生医生 2013 年 9 月 16 日第 N 43 号决议修改,于 2013 年 11 月 5 日在俄罗斯司法部注册,注册号为 N 30309。
2.8.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 2 组 RIP 可按照 OSPORB-99/2010 第 1.7.2 段的规定免于管制:
- 在任何可能的操作和存储模式下,距RIP表面10 cm处任何可接触点的环境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 μSv/h;
- RIP 中使用的源的放射性内容在所有允许的操作和储存条件下密封;
- 用户不可以更换 RIP 中的源,源块是密封的,如果不破坏制造商的密封就无法接触到源。
2.9. 负责第 2 至 4 组 RIP 的组织每年填写本组织的辐射卫生护照。
2.10. 本规则第2.4、2.6和2.9款的规定不适用于第2组免于管制的RIP。
三、RIP设备要求
3.1. 允许使用符合NRB-99/2009、OSPORB-99/2010 和本规则要求的RIP。
为了确保 RIP 安全运行的可能性,与 RIP 一起提供给消费者的技术文档必须包含 RIP 设计的描述、其技术特性、操作说明、辐射安全和辐射控制、有关 RIP 中使用的源的信息、放置建议或安全放置 RIP 的标准项目。
3.2. RIP 的运行条件和放置位置(压力、温度、湿度、是否存在腐蚀性环境等)必须符合技术文件的规定。RIP 中使用的源的允许运行条件必须符合 RIP 的运行条件。
3.3. RIP 的设计必须考虑到:
- 存在用于告知源块中源的位置(“工作”或“存储”)的设备;
- 当源处于“存储”位置时,能够阻挡直接辐射束从源阻挡处射出,并将辐射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 将源固定在“工作”和“存储”位置,消除了在不使用特殊“钥匙”解锁的情况下将源从“存储”位置转移到“工作”位置的可能性,但允许其毫无阻碍地从“工作”位置转移到“存储”位置;
- 不使用特殊工具并且不损坏制造商的封条就无法接触到源头;
- 固定固定 RIP,消除未经授权拆除的可能性。
本条款 2-4 段的要求不适用于辐射光束未指向 RIP 外壳之外且源是固定的 RIP。
3.4. RIP(源单元)的辐射防护设计必须能够抵抗与 RIP 运行条件相应的机械、化学、温度和其他影响。
RIP 源装置不得具有超过 0.4 Bq/cm2(对于 β 发射放射性核素)和 0.04 Bq/cm2(对于 α 发射放射性核素)的可去除表面放射性污染。
3.5. 对于第 1 组 RIP 以及免于管制的第 2 组 RIP,在任何可能的操作条件下,距源单元表面任何可触及点 0.1 米处的环境辐射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 1.0 μSv/h。
3.6. RIP 2 - 4 组在距源块表面 1.0 m 处的环境辐射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 20 µSv/h。对于用于具有固定工作场所的生产设施的 RIP 2 - 4 组,在距源块表面 10 cm 处的环境辐射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 100 µSv/h,在距源块表面 1.0 m 处的环境辐射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 3.0 µSv/h。
当源处于“储存”位置时,所有可触及点均应满足本段的要求;当源处于“工作”位置时,所有位于直接辐射束区以外的可触及点均应满足本段的要求。
3.7. 可在任何生产场所和室外使用所有类别的便携式 RIP,在任何可能的操作条件下,距离其表面任何可接触点 1.0 米处(包括直接辐射束区域)的环境辐射剂量当量率不超过 1.0 μSv/h。不满足此要求的便携式 RIP 仅在 SEZ 规定的场所内允许使用。
3.8. 必须在 RIP(源块)外表面贴上辐射危害标志,标志应在至少 3.0 m 的距离处清晰可见。对于第 1 组 RIP 以及免于控制的第 2 组 RIP,允许在外壳内表面或源块上贴上辐射危害标志。
4. 处理RIP的要求
4.1. RIP 组 2–4 的接收和向另一个组织的转移按照 OSPORB-99/2010 第 3.5.1–3.5.4 段规定的方式进行。
4.2. 接收第 2-4 组 RIP 的组织和发送该 RIP 的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将此情况通知联邦国家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督机构。
4.3. 获取、保存、使用和注销来自登记册的 RIP 的条件必须排除其丢失或不受控制使用的可能性。
4.4. 所有收到的 RIP 和其中包含的源均需进行核算。RIP 按名称和工厂编号进行核算,表明集合中包含的每个源的活动和数量。
4.5 在接收第 2 至第 4 组辐射防护计划之前,必须批准获准在其内工作的人员名单,并对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并任命负责确保辐射安全、核算和储存源、组织收集、储存和处置放射性废物以及进行辐射监测的人员。
4.6. 2-4 组固定式 RIP 源单元的临时存放应在专用房间内进行,该房间应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并确保源的安全。临时存放期间,源单元中的源应处于“存放”位置。2-4 组固定式 RIP 临时存放房间的外墙、门窗表面或其外壳外表面(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0.1 m 处的环境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 1.0 μSv/h。
4.7. 2-4 组便携式 RIP 应存放在确保其安全并排除未经授权使用可能性的房间内。应遮挡工作辐射束的输出。在距离便携式 RIP 存放房间外墙、门窗表面或其外壳外表面 0.1 m 处(不包括未经授权人员进入),环境剂量当量率不得超过 1.0 μSv/h。
4.8. 2-4 组便携式 RIP 由负责存储和核算的人员在获得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的书面许可后,从存储地点发放给有权使用这些 RIP 的员工。每个便携式 RIP 的发放和归还都记录在日志中。
4.9. 带源 2-4 组 RIP 的运输符合 OSPORB-99/2010 和 SanPiN 2.6.1.1281-03“放射性物质(物质)运输过程中人员和居民辐射安全卫生规则”<1>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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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2003年4月17日俄罗斯联邦首席国家卫生医生第54号令批准,2003年5月13日俄罗斯司法部登记,登记号为4529。
4.10. 禁止在儿童组织、住宅建筑和场所内放置和使用 2-4 组放射性同位素烟雾探测器(包括放射性同位素烟雾探测器)。
4.11. 2-4 组固定式辐射源的安装应按照技术文件和符合 NRB-99/2009、OSPORB-99/2010 和本规则要求的工程进行。辐射源的安装和固定方法必须排除未经授权拆除的可能性,并确保辐射源的安全。
4.12. 安装第 4 组 RIP 时,应尽可能将其从固定工作场所移除。
4.13. 安装和操作 2 至 4 组 RIP 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 将辐射光束引导至对在给定房间和相邻房间内工作的人员最安全的方向(朝向地面、承重墙等);
- 安装 RIP,使得不属于 A 组或 B 组人员的固定工作场所的环境剂量当量率不超过 0.5 μSv/h,并且在可能有人的地方不超过 1.0 μSv/h;
- 将 2-4 组固定 RIP 源块放置在距离永久工作场所和可能有人的地方至少 1.0 米的地方。
4.14. 安装2~4组固定式辐射防护装置后,应测量周围辐射剂量当量率:
- 距离源块外表面 0.1 m 处以及距离源块 1.0 m 处;
- 距离污染源单位半径10米内的工作场所;
- 在距离源单元 10 m 半径范围内,可能有与 RIP 运行及其安装设备无关的人员在场的地方。
此外,还必须监测源块表面是否存在可去除的放射性污染。
4.15. 如果辐射防护设施的安装位置和辐射监测结果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辐射防护设施可以投入运行。
4.16. 除非操作说明书另有规定,否则不允许从 RIP 源装置中移除源。
4.17. 源设备的充电(再充电)必须仅使用 RIP 技术文件中指定的源进行。
不允许为此目的使用技术文件中未规定的、物理参数(活度、放射性核素、大小)与之不同或其规定使用寿命已过的源。
4.18. 不再使用的所有组的RIP必须拆除,并将其中所含的源交给专门机构处置或退还给RIP制造商。
4.19. 本规则第 4.1、4.2、4.5 至 4.9 段的要求不适用于免于管制的第 2 组 RIP。
五、辐射控制
5.1. 使用 2-4 组 RIP(第 2 组 RIP 除外,不受管制)的组织在工作场所、场所和组织领土内进行辐射监测,并监测和记录人员的个人辐射剂量。
辐射监测的频率、量和类型取决于组织使用的RIP的类型和数量,并反映在工业辐射监测计划中。
5.2. 辐射监测由辐射安全负责人、组织的辐射安全服务机构或在相关测量领域获得认可的辐射监测实验室进行。
5.3 根据放射性核素监测 (RIP) 所用的辐射源 (放射性核素、辐射类型),辐射监测包括测量以下参数:
- A组人员的个人外照射剂量;
- 伽马辐射的环境剂量当量功率;
- 轫致辐射的环境剂量当量功率;
——中子辐射周围剂量当量率;
- 可去除 RIP 和设备中含有 α 或 β 发射放射性核素的表面放射性污染。
工作场所和可能有人的地方的环境剂量当量率测量在四个高度进行:距地面 0.5、1.0、1.5 米和 2.0 米(在不属于 A 组或 B 组人员的永久工作场所,在所有高度测得的环境剂量当量率值不应超过 0.5 μSv/h,在可能有人的地方,不应超过 1.0 μSv/h)。
5.4. 使用 RIP 的组织应采取以下行动:
- 每周对 2-4 组固定 RIP 进行目视检查,检查源单元的密封和锁的完整性并记录检查结果;
- 每周检查 2 - 4 组 RIP 源块中的源的可用性;
— 每季度检查 2-4 组固定式 RIP 源块和附加辐射防护结构(若有)的紧固可靠性;
- 每季度核查第 2 至第 4 组便携式 RIPs 在距离表面 0.1 m 处和距离其 1.0 m 处的环境剂量当量率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第 2 组 RIPs 除外,无需进行控制;
— 验证在工作场所和可能有人员出现的地方,第 2 至 4 组固定式放射性粒子辐射源装置表面 1.0 米处的环境剂量当量率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但免于控制的第 2 组放射性粒子辐射源除外(每六个月一次);
— 控制第 1 组固定式 RIP 在安装地点的存在(每六个月一次);
- 每年检查RIP 2 - 4组源块是否存在可移动表面放射性污染,除RIP 2组外,免于控制。
在振动(冲击)条件下操作固定式 RIP(源单元)时,每天检查其紧固的可靠性。
5.5. 下列情况下,进行特别辐射监测:
- 第三方未经授权进入存储 RIP 的场所;
- RIP 存储或运行场所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
- 破坏源块的封条或锁的完整性;
- 安装 RIP 的设备修理后,如果该 RIP 被拆卸;
- 安装、更换或充电源装置后;
- 安装附加辐射防护装置后;
- 在辐射事故后果消除期间和之后。
5.6. 对A类人员组织个人外照射剂量监测,每季度至少记录一次结果。
5.7 进行辐射监测必须使用用于测量管制量并具有有效检定证书的测量仪器。
六、预防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并消除其后果
6.1. 放射性同位素处理过程中的辐射事故包括:
- 源、源块或 RIP 丢失或被盗;
- RIP 源块的源丢失;
- 对 RIP 封闭放射性核素源进行减压;
- 由于RIP源减压而导致人员、衣物和环境受到放射性污染;
- RIP 源装置的辐射防护或附加辐射防护(如果有)的防护性能被破坏或降低;
- 将源从“工作”位置转移到“存储”位置的机构或阻挡工作辐射束的机构发生故障;
- 由于固定装置的损坏或减弱,导致固定 RIP 自发移动(掉落);
- 由于 RIP 操作不当导致人员或居民受到辐射。
6.2. 开展利用辐射防护设施活动的组织的管理部门制定并批准紧急情况下人员行动指导方针和发生辐射事故时人员保护行动计划,并与联邦国家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督机构商定。
6.3 当发生涉及RIP的辐射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 停止紧急现场的工作;
- 将人员撤出疑似辐射事故区域,并在事故区域标注辐射危险标志;
- 通知管理部门、辐射安全服务部门或负责辐射安全的人员。
6.4. 发生辐射事故时,该组织的管理部门必须:
-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对辐射源的控制;
- 立即向上级组织和政府当局(包括执行联邦政府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督的机构以及地方政府机构)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 组织对辐射事故区进行辐射监测,确定辐射危险区边界,该区域内环境剂量当量率超过 1 μSv/h 或设备、场所或领土受到放射性污染。必须将人员从该区域撤离,沿边界设置围栏和辐射危险标志,距离至少 3 米处清晰可见,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该区域;
— 如果在事故区内发现放射性污染,组织对离开辐射事故区的人员的衣服、鞋子和皮肤的放射性污染进行监测,必要时组织对其去污;
- 如果失去辐射源,应采取措施,利用辐射监测设备寻找辐射源。
6.5. 辐射设施的人员和(如有必要)获得相应活动许可的紧急救援队必须参与消除事故及其后果的工作。所有消除事故后果的工作以及可能造成人员过度暴露的其他活动均在特殊许可证(入场许可)的辐射控制下进行,该许可证规定了最长工作时间、主要和附加防护措施、剂量监测手段,符合 OSPORB-99/2010 第 VI 章的要求。
6.6. 必要时,应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在联邦、地区和地方各级消除事故后果并调查事故原因。
6.7. 只有在获得联邦国家卫生和流行病学监督机构的同意后,才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恢复工作。
应用
升级至 SanPiN 2.6.1.3287-15
团体
RIP 取决于所用产品的类型和活性
其来源包括
RIP 集团 |
RIP 的特征 |
1 |
含有密封放射性核素源的放射性粒子束 (RIP),其放射性活度不超过最低有效活度 (MSA); 含有密封放射性核素伽马辐射源的 RIP,其在距源表面 0.1 米处产生的环境剂量当量率不超过 1.0 μSv/h; 基于含有天然钾的材料或物质的含有放射性核素 40K 的伽马放射源的 RIP。 |
2 |
含有密封放射性核素源的放射性粒子束 (RIP),其放射性核素源为α、β射线或中子,其放射性活度大于最低许可活度 (MLA),但不超过最低许可活度 (MLA) 的 0.01; RIP 内含密封放射性核素 γ 辐射源,其活度不超过 0.01 MLA,但在距源表面 0.1 米处产生的环境剂量当量率超过 1.0 μSv/h。 |
3 |
含有密封放射性核素源的 RIP,其放射性核素源为 α、β、γ 辐射或中子,活度超过 0.01 MLA,但不超过 MLA。 |
4 |
含有密封放射性核素源(α、β、γ 辐射或中子,其活性大于 MLA)的 RIP。 |